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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许昌市教育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1)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6-06 10:0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序号 承办单位 行政事项名称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核查方式  备注
1 许昌市教育局 实施高中、中专学历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设立(未经过筹设的)

1.学校教师名单及相关资格证书;   

2.资信情况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第二章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现场核查
2 许昌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第二章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现场核查
3 许昌市教育局 实施高中、中专学历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设立(经过筹设的)

1.学校教师名单及相关资格证书;   

2.资信情况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第二章第十三条:(三)资产来源、资产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现场核查
4 许昌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第二章第十三条:(三)资产来源、资产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