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承办单位 | 行政事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核查方式 | 备注 |
1 | 许昌市教育局 | 实施高中、中专学历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设立(未经过筹设的) |
1.学校教师名单及相关资格证书; 2.资信情况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第二章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现场核查 | |
2 | 许昌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第二章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 现场核查 | |||
3 | 许昌市教育局 | 实施高中、中专学历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的设立(经过筹设的) |
1.学校教师名单及相关资格证书; 2.资信情况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第二章第十三条:(三)资产来源、资产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 现场核查 | |
4 | 许昌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第二章第十三条:(三)资产来源、资产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 现场核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