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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许昌市教育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2)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2-06-06 10:1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序号 承办单位 行政事项名称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核查方式  备注
1 许昌市教育局 教师资格认定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现场核查
2 许昌市教育局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举办者的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第二章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资格。 现场核查
3 许昌市教育局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校长学历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第二章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在线核查 现场核查
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在线核查 现场核查
教师资格证 在线核查 现场核查
4 许昌市教育局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审批 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第二章第十五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在线核查 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