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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8-07-26 17:20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教联﹝2018﹞2号

许昌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精神,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义务教育学生和在园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属地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发展公共交通、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实现“接送难题得到解决、服务质量得到提升、管理程序严格规范、运营安全得到保障”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措施

1.合理布局学校实现学生就近入学。指导各地根据实际,科学完善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规划。充分考虑当地地理环境、交通状况、教育条件、学生年龄特点、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内幼儿园、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保障与村镇建设和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并明确学校布局调整的保障措施。

2.合理设置寄宿制学校和加快幼儿园建设。根据各地实际合理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同时加大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力度和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最大程度减少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风险。

3.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学生上下学。城区公交方面,公交公司在优化调整公交线路时,应优先考虑学生上下学乘车问题,并逐步增加学校周边公交车辆的投放密度。农村客运方面,督促客运企业统筹规划和科学调整运营线路,积极开行农村中小学周末预约班车,遵照安全至上、量力而行的原则,有效解决农村中小学生周末回家、返校乘车问题,为农村中小学生上下学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4.提供校车服务。对不能由就近入学走读、乘坐公交、客运车辆、监护人接送等方式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采取措施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运营模式提供校车服务。

5.完善管理机制市、县两级形成合力,明确责任。市级政府层面加强对校车工作的指导、督察和协调,建立完善的市、县、乡、校监管体系。县级政府层面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并参照《许昌市校车运营单位管理指导意见》,制定本地校车服务单位具体管理规定,明确县级政府审批程序,开展校车运营单位的许可审批;要建立健全校车运营单位的准入、退出机制,指导校车运营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建立功能完善、标准统一的校车实时监控系统,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三、校车运营模式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从以下几种校车运营模式中选定:

1.客运企业和城市公交企业提供校车服务。各县(市、区)要鼓励支持客运企业和城市公交企业组建校车服务公司,提供校车服务。

2.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的校车运营单位提供服务。经县级政府审核批准组建的校车运营公司,由公司统一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专用校车,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专门承担中小学生和幼儿接送业务,不参与其它营运。

3.学校、幼儿园自备校车提供服务。由具备条件的学校、幼儿园自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的专用校车,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为学生提供校车服务。

鼓励县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财政补贴,提升校车服务。同时,可根据本地实际,优化校车运营管理模式,推进校车运营管理专业化、集约化。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教育三项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下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综治办: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定期组织公安、教育、交通、安监等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综合整治,加强协调、指导、督查和责任追究,对违法运营校车依法进行打击处理。

教育部门: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掌握辖区内中小学校对校车需求情况,建立健全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加强对学校、师生、家长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及时督促学校对公安、交通部门抄报的学校校车交通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对违规学校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建立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和录入校车信息,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汇总分析校车管理工作情况信息。

公安部门: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依法核发校车标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部门。审批、注销校车驾驶人资格,依法对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进行审验,加强校车路面安全管理,依法打击违法使用校车标牌违法行为,查处校车及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照管理职责和权限,做好校园门口及其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排查、设置与维护工作。建立校车户籍化管理档案和校车及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与抄告制度。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定期对学生、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交通运输部门: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积极开通农村寄宿学校周末预约班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它相关规定,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强化对客运企业及所属车辆、驾驶员的资质审查。

财政部门: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鼓励社会资金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城乡规划部门:在开展城乡规划编制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整优化学校布局规划,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

安监部门:负责对有关行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牵头调查处理校车安全事故。

工商部门:严格依法依规办理注册登记,并对经营范围做出规定。

质监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保险公司:积极承保学生接送车机动车商业保险、交强险,建立学生校车理赔绿色通道,做好出险车辆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二)强化安全保障

1.完善道路安全设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所有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通行集中的道路,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把交通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情况作为重点,特别是山区低等级道路,存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危险的路段以及缺少防撞护栏、防撞墙和减速带、提示警告标志标牌等安全设施的道路,作为需要率先整改的路段,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落实整改,确保学生用车通行路段安全畅通。

2.健全校车监管网络。根据《河南省校车服务方案》的要求,完善监督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有学校校车和服务提供单位的接送学生车辆都要安装使用带有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功能行驶记录仪,接入当地公安部门监控平台,加强监管。各地要逐步整合、形成市县联网的校车监管网络系统,对属地校车安全运营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时段监管。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牵头做好对校车运营单位及所属校车接受网络监管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各校车运营单位要建立完善各自的校车监控系统,提升网络监管能力。

3.强化安全管理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职能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责要求,要切实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监管,掌握情况,督促使用校车的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安全维护,定期开展对校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落实校车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县级“教育三项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统筹协调,不定期对所有校车运营单位及使用校车服务的学校、幼儿园进行督导检查,主要检查校车车况、行车路线路况、学校安全教育、学生安全意识、司机和照管人员履职尽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职能部门要督促校车运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检测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符合标准后方可运营,并及时向“联席办”提供检测和整改报告备案备查。市县两级“联席办”每季度分别对校车安全管理情况进行通报,指出存在问题,分析研判形势,提出改进措施。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进行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切实组织实施好本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对校车运营等工作定期会商,研究解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个职能部门也要健全完善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把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强化责任落实。按照职能分工和岗位职责要求,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对于监管不到位发生问题的,不但要追究监管人的责任,还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运营单位和运营车辆以及驾驶人要切实负责安全责任,对运营中发生问题或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在进行严厉处罚的同时,实行“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学校负责人要负起校车的安全管理责任,发生问题也要进行严肃追责。

3.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校车安全运行的日常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在开学前后等时段集中开展专项检查,对校车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措施,组织实施专项治理;要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专项检查与自查自纠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挂牌督办,紧抓不放,做到持续发力,跟踪问效;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渠道,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引导全社会及学生家长关心、支持和参与校车安全工程,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许昌市教育三项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8年5月21